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新能源主題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歐新能源主題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6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十五、禁止行為38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9
十七、違約責任4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3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3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8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成立時間:2006年7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注冊資本:2.20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中歐新能
源主題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
調整并及時書面或郵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
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
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衍生工具(包括國債期
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約類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50%;投資于新能源主
題相關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
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50%;投資于
新能源主題相關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
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
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
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
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7)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
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
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十)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
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責任。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
監管政策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
會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
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
況的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故意、重大過錯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
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
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托管協議約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
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托管協議約定行使監
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
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
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
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
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終止運作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
收應付款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
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
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
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
三方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
經過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資
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
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托管資金賬戶以外的其他
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
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
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
供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
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
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原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
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加
蓋單位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
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收付款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
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
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
被授權人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
蓋印章后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
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
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
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
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
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
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
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
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或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需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作廢指令或作
廢說明,并電話通知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
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
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六)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加蓋公
章的新的授權文件以郵件發送掃描件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
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應當在郵件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托
管人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
權文件掃描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掃描件內容不同,由
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傳真號
或郵箱地址,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表面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
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標
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
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
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
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本基金參加期權交易前,應當按照現有證券賬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賬戶指
定交易在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
生品合約賬戶后,再通過該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
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
算,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由于相關方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
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
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估值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
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
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
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
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
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資金賬戶應收資金與應
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
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資
金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基金融資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資提供必要的
協助。在開展融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就相關事項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八)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托管資金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
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
存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
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
在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
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
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
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
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銀行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基金托管人應
安全保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
管人應向基金管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
達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
施:(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
動發函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
約定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
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
全部暫停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
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資金賬戶的,以及因發
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指計算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數量后的數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登記機
構協商增加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位數,以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行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A類基金份
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
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
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信用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選
取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應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
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的結算價估
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
規定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
息。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
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
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
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
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
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
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
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
值機構、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
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方式,不支持紅利再投資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
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
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的交易情況、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港股通
標的股票/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參與融資業務的情況、有關發起資金認購的
基金份額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基金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適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如規定發生變化的,從其最新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
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天,下同),則按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
根據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
有期間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其他情形
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的,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
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
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
年化收益率仍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以下方式計
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
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時,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
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將全額返還至投資者的贖回款(或清算款);在其他情形下,
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
預估計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基金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
日累計。當且僅當該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
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時,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
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一
同確認為應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本基金根據以
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
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化收益率;
A為該筆份額贖回日、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B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1.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份額申購、轉
入確認日與贖回、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將按照與基金管理人
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給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
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
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
運作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
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60%,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
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證券/期貨等交易、結算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
合理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
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
基金托管費,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固定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
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
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對于已經確認為管理人收入的超
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將按照與基金管理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給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費用
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
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六)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
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
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
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
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
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
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
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
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扣除相應的超
額管理費(如涉及)。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
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
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
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
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調解可以解決的,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
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雙方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地點和簽訂日期。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新能源主題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