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1
十五、禁止行為.....................................................................................................2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0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項.....................................................................................................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2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鑒于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
力,擬募集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東
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中定義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
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9號7層-11層
法定代表人:楊斌
設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518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13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539528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電話:0574-83895886
傳真:0574-89103213
聯系人:胡銀杰
成立時間:1997年4月1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陸拾陸億零叁佰伍拾玖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整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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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銀行卡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利
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
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含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
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香港互認基金,
下同)、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憑證(含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及存托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以下分別簡稱“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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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ETF”)、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
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含證
券公司發行的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
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
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
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占基金資產的5%-30%(其中,本基金投
資于境內股票、境內股票型基金、境內混合型基金等境內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
的比例不低于5%)。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的20%;本基金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占本基金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
金投資于港股通股票的資產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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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占基金資產的5%-30%(其中,本基金投資于境內股票、
境內股票型基金、境內混合型基金等境內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5%)。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股票的資產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超
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
5)本基金投資的基金,其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
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時,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占本基金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
9)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的20%;
10)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
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
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
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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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2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前款第3)項、第4)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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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項、第3)項、第
4)項、第18)項、第20)項、第21)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
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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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
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
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基金托管
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和責任。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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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存款
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
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
所有銀行。
(四)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必要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投資的合規性負責,包括但不限于遵守關聯關系等外部
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
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
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
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6)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
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
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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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
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
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也稱“托管賬戶”)的開立
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款項、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銀行存款賬戶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1枚以及監管
人名章1枚。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需遵循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銀行結算
賬戶管理協議》的相關規定。銀行存款賬戶內的銀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
市場調整時,如有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兩方可對賬戶利率進行重新議價。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
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辦法》、《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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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
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
從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賬戶開立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證
券賬戶開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
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管
理人和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
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并在備案通
過后協助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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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其預留印鑒至少有一枚
托管人監管印章或業務專用章,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或意思表示:“存
款證實書、存單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
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銀行存款賬戶(明確戶名、
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
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一方持有
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
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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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員名單、簽章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
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是否收妥,授權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若該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原件的日
期的,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原件時生效。授權通知應以原件形式送達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時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業務統一交易清算授權書
和單個基金產品清算授權書的,授權書以以下第1種方式為準:⑴統一授權書。
⑵單個基金產品授權書。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收付的指令。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
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
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電子郵件
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的傳真號碼
和郵箱地址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書面通知為準)。未通過指定傳真、郵箱或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指令正本與傳真件/掃
描件/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
掃描件/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的內容為準。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
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
或截至15:00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配合執行但不能保證在當日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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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成功。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
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
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工
作時間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未按約定及時傳輸指令或
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發
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出具《取消銀行間成交單發送函》。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
指令的正確后,方可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同時向托管人發送
必要的投資合同、費用發票(如有)等劃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但基金托管人僅
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劃款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
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
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傳真
號碼、郵箱地址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劃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
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執行或者拒絕執行,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則
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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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有權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在
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
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原件,注明啟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
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
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若該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收
妥原件的日期的,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原件時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依據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
數據手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
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
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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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采用銀行結算模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
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本基金投資港股通,還需
簽訂《港股通結算補充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
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
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
保證金當日,在賬戶資金報告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基金管
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
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
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
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在預清算結束后
應通知基金管理人預透支和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后續
補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
T+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導致資
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上午12: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
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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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實行場內T+0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
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
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
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將申購凈額(不包含
申購費)劃至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包含贖回產生的應付
費用)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贖
回凈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
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六)本基金如通過三方存管賬戶認(申)購金融產品的,基金托管人對于可能
會存在資金被挪用的風險,或第三方銷售平臺對資金賬戶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持
有份額不準確的風險,或認(申)購款未能用于購買指定金融產品的風險,以及
第三方基金銷售平臺無基金銷售資質等其他風險不承擔相應責任。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得出的結果,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后2個工作日內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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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后2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后2個工作日內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
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按規定于T+3日內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某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某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直
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處理。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發生暫停估值時;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和公告,應于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
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編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
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月度報表后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季度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
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中期報
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年度報告后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可
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
文件審核檢查。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分紅或將現金分紅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投
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于本基金各類基金
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情況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將收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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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
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
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
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信
息披露、基金投資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基金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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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情況。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
0.5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5%÷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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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3%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實際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各銷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四)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
金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五)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售服務
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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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
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
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
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
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
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絕支付。
(六)銀行間費用(如有):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銀行間費用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
議約定,將賬戶開戶、結算管理等各項費用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財產運作費用,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對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權后劃付,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授權劃付的,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資產中扣劃,
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資產投
資會產生的銀行間費用,并確保賬戶中有足夠資金用于銀行間費用的支付,如因
銀行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銀行間費用影響到指令的執行,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責任。如基金資產未起始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
托管人的繳費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付費用義務。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
編制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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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
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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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臨時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
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
產從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
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
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
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
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發起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
僅限于直接經濟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投資權造成
的損失等。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
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
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
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該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人
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
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蓋托管業務合同專用章)以
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名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
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蓋托管業務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東方紅欣恒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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