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現將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結果、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
日為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會表決投票時間為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7 日 17:00
止,會議審議了《關于終止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相關事
項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會議議案”)。2021 年 2 月 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權代
表的監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對本次大會表決進行了計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計票過程進行
了公證。
本基金在基金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總份額為 2,863,718.63 份。本次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中,出具有效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
1,538,319.40 份,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3.72%,達到法定表決條件,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大成海外中國機會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關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召開條件。
本次持有人大會的表決結果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 1,502,297.73 份,占出具
有效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 97.66%;反對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額為 27,177.90 份,占出具有效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總數的 1.77%,棄權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 8,843.77 份,占出具有效表決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 0.57%。
同意本次會議議案的基金份額占出具有效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達到法定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議案獲得通過。
本次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費用(公證費及律師費)將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表決通過了《關于終
止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相關事項的議案》,本次大會決
議自該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將自該日起五日內將表決通過的事項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備案。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相關事項實施情況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根據《關于終止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相關事項的議案》及《關于終止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LOF)基金合同相關事項議案的說明》,2021 年 2 月 9 日是本基金的最后運作日,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本基金進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資人提出的份額申購、贖回、定期定
額投資等申請。本基金進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本公司將按
照《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約定,組織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履行財產清算程序,并將清算結果及時予以公告。
四、備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證書
5、《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關于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之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公 證 書
(2021)京長安內經證字第 5910 號
申請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32
層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男,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出生,
公民身份號碼:230403197304120411
代理人:呂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
民身份號碼:110104198703251221
公證事項:現場監督公證
申請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申請人”)
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委派代理人呂婧向我處提出申請,對
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計票過程和會議有關事宜進行現場監督。
申請人向我處提交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公證申請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證明材料。
經審查,申請人是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的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環境變化,為了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及《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申請人
與該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
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該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關于終止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相關事項的議案》,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就上
述議案進行表決。我處受理了申請人的申請并指派本公證員
具體承辦。
申請人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了召開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具體操作方案。按照該方案,申請人進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內容的操作過程:
1、申請人就召開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上述議案
的事項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通過有關媒體及申請人網站
發布了正式公告,進行了有關信息披露,并確定二〇二一年
一月十五日為本基金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2、申請人就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事項在媒
體分別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發
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請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
七日十七時通過上述公告載明的方式向該基金的份額持有
人征集了表決票。
我處對申請人收集、統計有關表決票的數據及結果進行
了核查,其結果未見異常。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點,本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
劉乃寅在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 28 號中海國際中心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席了大成海外中國機
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會議的
計票會議。監督了申請人的授權代表劉戀、呂婧對截止至二
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十七時的表決票進行匯總并計票,基金托
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劉津彤一并出
席了計票會議并對計票過程進行了監督。
經現場統計,截止至權益登記日,該基金總份額共有
2,863,718.63 份,參與本次通訊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總計持有 1,538,319.40 份,占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3.72%,達到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條
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在上述表決票中,表示同意意見的表決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為 1,502,297.73 份,占參加本次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表決權的 97.66%;表示反對意見的表決票代表的基金份
額為 27,177.90 份,占參加本次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 1.77%;表示棄權意見的表決票代表的基金份額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大成海外中國機會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