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錄
一、前言............................................................3
二、釋義............................................................4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8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9
五、基金備案.......................................................10
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1
七、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17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30
十、基金的托管.....................................................32
十一、基金份額的登記...............................................32
十二、基金的投資...................................................33
十三、基金的財產...................................................39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40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5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7
十七、基金的會計和審計.............................................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9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3
二十、違約責任.....................................................56
二十一、爭議的處理.................................................5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7
二十三、其他事項...................................................57
一、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
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
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沖
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
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
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
相關的風險。
(六)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
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
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
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二、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
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5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
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以
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
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
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
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4.直銷機構: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
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7.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8.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工銀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
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
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的過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
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
停或停止交易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
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
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
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
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的名稱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與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5%,具體費率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
列示。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
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B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B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
B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該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公開發售。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以及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以認購金額為基數采用比例費率計算認購費用,認購費率不得超過認購金額的5%。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看
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
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
五、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
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且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結束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
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
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
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
(二)基金募集失敗
1.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
基金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
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
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出
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
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0天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
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
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
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
書。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
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
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
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并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限于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
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
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為
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和
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5%,其
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
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
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
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
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超過50%,或者變
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8、9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
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
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
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
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
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
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
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的10%,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
延期贖回。所有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
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
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
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
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
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
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
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是基金份額被凍結的,對
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
(十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七、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設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
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
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
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
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
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
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
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
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
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
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
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類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
合法權益。A類基金份額與B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
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
所改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
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
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
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
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
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
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
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
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
管人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
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
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
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
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
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
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
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
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
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
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
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
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
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
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
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
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
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
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
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
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
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
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
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
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由
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
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節
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
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
金資產總值;
(5)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
日內公告;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
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
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
日內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財產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關規定訂立《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管理
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二)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負責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登記結算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三)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2.取得登記結算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和調整登記結算業務的相關規則;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登記結算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
3.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贖回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人或基金
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等業務,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與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通過主要投資于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國債等債券類金融工具,并從利率、信用
等角度深入研究,優化組合,獲取可持續的、超出市場平均水平的穩定投資收益。
同時,根據股票(含存托憑證)一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等情況,適當參與新股發行申購及
增發新股申購等較低風險投資品種,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并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
券、短期融資券、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股票(含存托憑證)、
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
等除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等
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只通過投資首次發行股票、增發新股、可轉換債券轉股票以及權證行權等方式獲
得股票,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對價值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發掘和利用市場失衡提供的投資機會,實現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過全面研究GDP、物價、就業以及國際收支等主要經濟變量,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
情景,并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
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趨
勢。
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利率變化趨勢的預期,制定
出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
提高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可以制定相應的債券組合期限結構策略,例如:子彈型組合、啞
鈴型組合或者階梯型組合等。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組根據國民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發
展前景、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
用風險,并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信用
風險利差。
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信用級別的研判與投資,主要是發現信用風險利差上的相對投資機
會,而不是絕對收益率的高低。
3、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于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其信用等級、流動性、
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主要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企業(公
司)債券進行投資。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
上漲收益的特點。
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本素質優良、其對應的基礎證券有著較高上漲潛力的可轉換債券進
行投資,并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并持有。本
基金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為股票。
5、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投資策略
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在內的資產支持證
券,其定價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
等。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其
內在價值。
6、新股申購投資策略
在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供求關系不平衡經常導致股票發行價格與二級市場價格之間存
在一定價差,從而使新股申購成為一種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
本基金將研究首次發行股票(IPO)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據股票市場整體
定價水平,估計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價格,并參考一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從而制定相應的新
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對于通過參與新股認購所獲得的股票,將根據其市場價格相對于其合理內在價值
的高低,確定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本基金持有的權益類資產必須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
出。
7、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80%×中債信用債(財富)總指數收益率+20%×中債國開行債
券(1~3年)總財富指數收益率
中債信用債(財富)總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中國債券市場信
用類債券市場總體走勢的寬基指數。該指數的樣本券覆蓋我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
債券包括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發行主體是企業的在境內債
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債券,對信用類債券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中債國開行債券(1~3年)
總財富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債券市場中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
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的代償期限在1~3年的可流通債券總體走勢的分類指數。這兩個債券指數
具有較好的市場代表性,能夠較好的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
如果今后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時,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
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
在調整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于低風險基金產品,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
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在債券型基金產品中,其長期平均風險程度和預期收益率高于純債券
基金。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
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
(3)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且必須在權益類資產
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除被動獲得權證外,本基金不得進行權證投資;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債券或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
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1)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3)、(14)、(16)、(17)、(19)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
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模在10個交
易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
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
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
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
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登
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
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
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
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
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
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
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
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
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
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
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
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
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
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
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
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
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
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
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
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
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
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
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
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
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
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
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
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
基金資產的;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
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
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本基金從B類基金份額基金的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9.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本
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
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B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B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B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劃出,由注冊登記機構代收,注冊
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4.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
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
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
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七)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
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
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8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9.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七、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
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
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
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
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凈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5.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6.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
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
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當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
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
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
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
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
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
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規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
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4.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規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約定履行了相關職責,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運作不暢、出現差錯和損失的。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造成違約后,其他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導致其他當事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先于其他受損方獲
得賠償。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
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一、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
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
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
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持兩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
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三、其他事項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以下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