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1號)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
(2025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2月5日證監許可﹝2008﹞238號文核準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并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
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在債券型基金產品中,其長期平均風險程度和預期收益率高
于純債券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類金融工具,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
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但可以通過投資首次發行股票、增發新股、可轉換債
券轉股票以及權證行權等方式獲得股票資產,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
過基金資產的2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
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
等相關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
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
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
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等章節,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2025年9月21日。本招募說明
書所載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4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重要提示...........................................................................................................................................1
一、緒言.........................................................................................................................................4
二、釋義.........................................................................................................................................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關服務機構.........................................................................................................................18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1
九、基金的投資.............................................................................................................................30
十、基金的業績.............................................................................................................................41
十一、基金的財產.........................................................................................................................43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44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8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0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七、側袋機制.............................................................................................................................56
十八、風險揭示.............................................................................................................................58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6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65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65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68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68
二十五、備查文件.........................................................................................................................68
附件一.............................................................................................................................................69
附件二.............................................................................................................................................82
一、緒言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
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
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并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
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
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4.直銷機構: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公司直銷柜臺和網上交易系統
25.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
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7.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8.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工銀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
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
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
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聯系人:郝煒
聯系電話:400-811-9999
股權結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冊資本的80%;瑞士銀行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冊資本的20%。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趙桂才先生,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代行總經理職務。1990年7月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先后在中國工商銀行商業
信貸部、營業部和公司業務二部工作,先后任副處長、處長、副總經理。2013年1月至2016
年1月,任工銀巴西執行董事、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銀租賃黨委書
記、執行董事、總裁。2020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碩士。2000年7月至2025年8月,歷任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辦公室副
主任,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工銀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
洪貴路先生,董事,中國工商銀行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高級專家、專職董事。歷任
農行監事會副處長、處長,中國工商銀行監事會辦公室處長、監事會辦公室盡職監督處處長。
曾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學習。
林清勝先生,董事,高級經濟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工商銀行戰略管理與
投資者關系部專家、專職董事。歷任工行廈門同安支行行長、工行廈門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
理、總行國際結算單證中心副總經理、工行廈門分行專家。
胡知鷙女士,董事,瑞銀集團中國區總裁、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瑞銀全球投
資銀行中國區主席。畢業于英國劍橋大學,在瑞士信貸及瑞士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逾二十年,
曾擔任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亞太區投資銀行部副主席、中國區副主席、中國區首席執
行官,瑞信證券(中國)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
Alan H Smith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學士,香港太平紳士,香港律師公會律師。歷任
云頂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大學法律專業講師,恒生指數
顧問委員會委員,香港會德豐集團咨詢委員會委員,香港醫院管理局公積金計劃受托人,香
港證監會程序復檢委員會委員,香港政府經濟顧問委員會發展局成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新市
場發展工作小組主席,曾被《亞洲金融》雜志評為“年度銀行家”。
陳忠陽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應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風險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國國家風險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中國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專家,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副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金
融風險管理、金融監管。
伏軍先生,獨立董事,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
導師、國際法學系主任、國際法學教工黨支部書記,北京金融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與司法研究基地(對外經貿大學)執行主任、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
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國際金融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
2、高級管理人員
趙桂才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郝煒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督察長、風險官。2001
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職于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許長勇先生,碩士,高級經濟師,金融風險管理師(FRM),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2005年6月加入中國工商銀行,先后在總行信貸管理部、授信
業務部、公司金融業務部工作,先后擔任副處長、處長。2017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建先生,碩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進入中國工商銀行山東分行計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歷任中國工商
銀行山東分行開發運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總經理、資深技術經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山東分行信息科技部總經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職于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先后任產品創新管理部總經理助理、產品創新管理部產品專家、金
融科技部產品專家。2022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劍峰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高級副經理。2008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張波先生,雙學士學位,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營銷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華夏基金市場
部高級經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銀瑞信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工銀瑞信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歐陽凱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資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歷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證券研究部業務經理、固定收益證
券投資部業務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2010
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基金經理
谷衡先生,碩士研究生,20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華夏銀行總行交易員,中信銀行總
行交易員;2012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基金經理。2012年11月13日
至2023年6月2日,擔任工銀瑞信14天理財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
年1月2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60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
變更為工銀瑞信尊益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
12月18日,擔任工銀瑞信安心增利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9月30
日至2023年3月29日,擔任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7月10日至2018
年2月28日,擔任工銀瑞信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2月14日至2018
年8月28日,擔任工銀瑞信添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4月26日至2018
年4月9日,擔任工銀瑞信安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
28日,擔任工銀瑞信豐益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2月28日至
2019年1月24日,擔任工銀瑞信豐淳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自2017年9月
23日起,變更為工銀瑞信豐淳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
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擔任工銀瑞信豐實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
年2月2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6月15
日至2019年8月14日,擔任工銀瑞信瑞祥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擔任工銀瑞信恒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黃楊荔女士,碩士研究生,8年證券從業經驗;2017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固定收益部
基金經理。2023年10月20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4年7月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
月24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四季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江明波先生,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2月27日,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杜海濤先生,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4、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李劍峰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簡歷同上。
歐陽凱先生,簡歷同上。
修世宇先生,18年證券從業經驗;博士;曾任民生人壽保險分析師。2012年加入工銀
瑞信,現任研究部總經理、牽頭權益投資部工作、基金經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擔任工銀瑞信高端制造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擔任工銀瑞信工業4.0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高端制造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穩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擔
任工銀瑞信文體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林念先生,12年證券從業經驗;博士;曾任光大證券宏觀分析師。2014年加入工銀瑞
信,現任專戶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紅利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全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擔任工銀瑞信聚享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主題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豐盈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擔任工銀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1月24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焦文龍先生,16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鵬華基金執行總經理,基金經理。2021年加入
工銀瑞信,現任指數及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擔任工銀
瑞信新機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擔任工銀瑞
信新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聚
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雙債增強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24年11月19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證A500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26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證A500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起,變更為工銀瑞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國證港股通創新藥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6月20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證A500增
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趙志源先生,15年證券從業經驗;博士;曾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2010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FOF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2025年4月1日至今,擔任工
銀瑞信價值穩健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經理。
谷衡先生,簡歷同上。
杜洋先生,15年證券從業經驗;2010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研究部副總經理、基金經
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戰略轉型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
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擔任工銀瑞信瑞盈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擔任工銀瑞信瑞盈半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擔任工銀瑞信穩健成長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擔任工銀瑞信新
能源汽車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擔任
工銀瑞信戰略新興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擔任工銀瑞信產業升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
月15日,擔任工銀瑞信創業板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戰略遠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4
年12月6日,擔任工銀瑞信新能源汽車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圓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領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6日至
今,擔任工銀瑞信產業升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趙蓓女士,17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研究部聯席總經理、基金經理兼任投資經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擔任工銀瑞信醫療保健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擔
任工銀瑞信養老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
前沿醫療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擔任工
銀瑞信醫藥健康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
擔任工銀瑞信科技創新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3月25日至
今,擔任工銀瑞信成長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9日至今,擔任工
銀瑞信新經濟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
5、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將基金資產用于購買基金管理人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9)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其它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發展戰略,監督管理層履行職責及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董事
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資格審查及薪酬委員會、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
專門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責。
公司設執行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決策,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執行委員會下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委員會,就基金投資、風險與內控
管理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審查、監督檢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
執業行為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
或者隱患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同時督促公司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司未及時
報告的,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a)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評估;
b)執行委員會下屬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突發性
事件和重大危機情況進行評估,制定危機處理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對基金投資和運作中的
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c)各級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3)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格授權、資產
分離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動體現為:自我控制以各崗位的目標責任制為基礎,是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
在公司內部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授權制度、資產分離制度等,在相關部門和相
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風險管理、內控合規以及支持職能
部門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對一道防線負有監督責任;稽核審計部門是內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線,通過專項稽核審計、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等工作,對第一道、第二道防線履職情況
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雙向的信息交流途徑,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報
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
責相關的信息,并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業務報告系統。
(5)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由風險管理委員會、督察長、內控稽核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檢查、
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
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7103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
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
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
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
國建設銀行已托管1334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球金融》
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
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
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
及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
融》“中國最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
行”獎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
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
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
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
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機構全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熱線電話):400-811-9999
傳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聯系電話:010-66583199
聯系人:王海瑞
公司網站:www.icbcub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本公司直銷柜臺及直銷電子自助交易系統(含APP、網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銷售本
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規定,
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注冊登記業務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811-9999
傳真:010-66583100
聯系人:朱輝毅
(三)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
名稱: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十二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十二層
負責人:王麗
聯系電話:(010)66575888
傳真:(010)65232181
經辦律師:徐建軍、李曉明
聯系人:李曉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注冊會計師
機構全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經辦注冊會計師:龔凱、樓竹君
聯系電話:+86 10 8508 7927
傳真:+86 10 8518 5111
聯系人:龔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08年2月5日證監許可[2008]238
號文核準。
(二)基金類型
債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
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B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B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和B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該計算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4月14日生效,自該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
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
會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
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銷售
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章第(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售機構可以
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時間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已于2008年4月24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業務。
本基金已于2008年5月19日起開始辦理日常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
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
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贖回款T+2日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構于T+3日內
劃向投資者資金賬戶。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
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單個基金賬戶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每筆最
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額
余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將參照基金合
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
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最高申購費率不超過3%,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
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購費率結構
費用種類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 M<100萬 0.8% 0%
100萬≤M<300萬 0.5%
300萬≤M<500萬 0.3%
500萬≤M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注:M為申購金額
對于養老金客戶,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基金A類份額(前端收費模式)實施特定申購
費率,B類份額(銷售服務費模式)維持原有費率。
對于非養老金客戶,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將繼續實施原有費率。具體如下表所示: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基金面向養老金客戶實施的特定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0.32%
100萬≤M<300萬 0.15%
300萬≤M<500萬 0.06%
500萬≤M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注:1、M為申購金額;
2、實施特定申購費率的養老金客戶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計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目標基金、養老保障
管理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
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
案。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
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贖回費
本基金的最高贖回費率不超過5%。贖回費率隨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具體費率如下:
基金的贖回費率結構
費用種類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 Y 1.5%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75%
30≤Y 0.1%
1年≤Y 0.05% Y>30天 0%
2年≤Y 0%
注:Y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為
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
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注冊登記系統確認之日起開始計算,
至該部分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止,且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不計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費
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A類基金份額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0.8%)=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元,則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額。
(2)B類基金份額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B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B類基金份額凈值
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B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B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的B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B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元,則其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贖回金
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
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年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5=12,5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12,5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兩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A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元。
(2)B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B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贖回金
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
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B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
B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5=12,5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12,5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B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兩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B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T日基金份額凈值=T日基金資產凈值/T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
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
基金財產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
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
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
登記結算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
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
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超過50%,或
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8、9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
贖回金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
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
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所有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
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具體見
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
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
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
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
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轉換
1、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
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請參照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發
布的相關公告。如本基金開通轉換業務的,轉入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注冊登記系統確認之
日起開始計算,至該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或轉出確認日止,且基金份額贖回或轉出確認日不計
入持有期。
2、基金的轉換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于2008年5月19日起開通日常基金轉換業務。
3、轉換費
轉換費率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轉換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將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
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定期定額投資是基金申購業務的一種方式,投資者可通過基金銷售機構提交申請,約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
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定期定額投資并不構成對基金日常申購、贖回等業務
的影響,投資者在辦理相關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同時,仍然可以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本基金份額在直銷機構和部分代銷機構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
內容詳見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銷機構有關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年4月24日起開始辦理日常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
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是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對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或
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與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通過主要投資于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國債等債券類金融工具,并從利率、信
用等角度深入研究,優化組合,獲取可持續的、超出市場平均水平的穩定投資收益。
同時,根據股票(含存托憑證)一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等情況,適當參與新股發行申購
及增發新股申購等較低風險投資品種,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并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
增值。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
券、短期融資券、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股票(含存托憑證)、
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
證券等除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投資于
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只通過投資首次發行股票、增發新股、可轉換債券轉股票以及權證行權等方式獲
得股票,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對價值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
前提下,發掘和利用市場失衡提供的投資機會,實現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過全面研究GDP、物價、就業以及國際收支等主要經濟變量,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
能情景,并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
趨勢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度
變化趨勢。
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利率變化趨勢的預期,制
定出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
時,提高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可以制定相應的債券組合期限結構策略,例如:子彈型組合、
啞鈴型組合或者階梯型組合等。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組根據國民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
發展前景、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
的信用風險,并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
的信用風險利差。
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信用級別的研判與投資,主要是發現信用風險利差上的相對投資
機會,而不是絕對收益率的高低。
3、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于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其信用等級、流動性、
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主要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企業(公
司)債券進行投資。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
格上漲收益的特點。
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本素質優良、其對應的基礎證券有著較高上漲潛力的可轉換債券進
行投資,并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為股票。
5、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投資策略
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在內的資產支持
證券,其定價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
還率等。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
其內在價值。
6、新股申購投資策略
在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供求關系不平衡經常導致股票發行價格與二級市場價格之間存
在一定價差,從而使新股申購成為一種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
本基金將研究首次發行股票(IPO)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據股票市場整
體定價水平,估計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價格,并參考一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從而制定相應
的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對于通過參與新股認購所獲得的股票,將根據其市場價格相對于其合理內在價值
的高低,確定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本基金持有的權益類資產必須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
賣出。
7、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五)投資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制”管理模式,建立了嚴謹、科學
的投資管理流程,具體包括投資研究、投資決策、組合構建、交易執行和風險管理及績效評
估等全過程,如圖1所示。
圖1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管理程序
1、投資研究及投資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與研究方面,實行投資策略研究專業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經理與研究員組成專業小組,進行宏觀經濟及政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單個證券等
領域的深入研究,分別從利率、債券信用風險、相對價值等角度,提出獨立的投資策略建議,
經固定收益投資團隊討論,并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固定收益證券指導性投資策略。
該投資策略是公司未來一段時間內對該領域的風險和收益的判斷,對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組合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具有指導作用。
各個專業領域的投資策略專業小組每季度定期舉行策略分析研討會議,提出下一階段投
資策略,每周定期舉行策略評估會議,回顧本周的各項經濟數據和重大事項,分析其對季度
投資策略的影響,檢討投資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時候進行調整。
2、投資決策
基金經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證券總體投資策略的指導下,根據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目標、投
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等規定,制定相應的投資計劃,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基金總體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方案,
審核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計劃,提供指導性意見,并審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資管理的重大問題。
3、投資組合構建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在權限范圍內,評估債券的投資價值,選擇證券
構建基金投資組合,并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執行
交易員負責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執行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
5、風險管理及績效評估
風險分析專業人員對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及基金的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報風險管理委員
會,抄送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及基金經理,并就基金的投資組合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風險管理部對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合規性監控,并對投資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向基金
經理、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風險提示。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80%×中債信用債(財富)總指數收益率+20%×中債國開行
債券(1-3年)總財富指數收益率
中債信用債(財富)總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中國債券市場
信用類債券市場總體走勢的寬基指數。該指數的樣本券覆蓋我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
成份債券包括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發行主體是企業的在
境內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債券,對信用類債券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中債國開行債券
(1-3年)總財富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債券市場中國家開發銀
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的代償期限在1-3年的可流通債券總體走勢的分類指數。這兩
個債券指數具有較好的市場代表性,能夠較好的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
如果今后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
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
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
理人應在調整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貨幣市場基金。在債券型基金產品中,其長期平均風險程度和預期收益率高于純債券基金。
根據2017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按
照新的風險等級分類標準對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本基金的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
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八)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
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
(3)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且必須在權益類資
產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除被動獲得權證外,本基金不得進行權證投資;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債券或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1)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3)、(14)、(16)、(17)、(19)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模在10個
交易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本報告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299,537,306.65 99.01
其中:債券 2,299,537,306.65 99.01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6,930,427.19 0.30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5,792,213.94 0.68
8 其他資產 258,884.58 0.01
9 合計 2,322,518,832.3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額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1.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投資。
1.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1.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3.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98,231,115.52 9.85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404,452,589.42 20.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51,270,587.23 12.49
4 企業債券 626,081,944.00 31.12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60,499,189.05 3.01
6 中期票據 564,264,276.93 28.05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446,008,191.73 22.17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299,537,306.65 114.3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1.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40401 24農發01 900,000 91,006,475.41 4.52
2 230026 23附息國債26 600,000 63,087,570.65 3.14
3 230028 23附息國債28 600,000 62,910,065.57 3.13
4 184716 23陸嘴01 600,000 61,685,401.64 3.07
5 102282410 22南航集MTN001 600,000 61,561,475.41 3.06
1.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運用國債期貨進行投資。
1.9.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投資,也無期間損益。
1.9.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運用國債期貨進行投資。
1.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處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
受到央行的處罰。
上述情形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無重大影響,投資決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9,107.5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29,777.04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258,884.58
1.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3632 鶴21轉債 23,662,550.73 1.18
2 127045 牧原轉債 20,057,349.02 1.00
3 123212 立中轉債 19,502,819.10 0.97
4 113637 華翔轉債 17,484,740.33 0.87
5 110079 杭銀轉債 16,647,084.14 0.83
6 123091 長海轉債 15,955,513.83 0.79
7 127066 科利轉債 14,696,671.06 0.73
8 110093 神馬轉債 12,700,616.67 0.63
9 123158 宙邦轉債 12,518,923.69 0.62
10 113675 新23轉債 12,215,431.85 0.61
11 123194 百洋轉債 11,509,200.18 0.57
12 113051 節能轉債 11,411,631.00 0.57
13 113065 齊魯轉債 11,171,647.76 0.56
14 123107 溫氏轉債 11,084,390.19 0.55
15 127020 中金轉債 10,588,732.00 0.53
16 128141 旺能轉債 10,467,009.48 0.52
17 113666 愛瑪轉債 10,347,953.39 0.51
18 113054 綠動轉債 9,940,868.94 0.49
19 128081 海亮轉債 9,367,048.09 0.47
20 113563 柳藥轉債 9,349,923.48 0.46
21 127040 國泰轉債 8,806,677.58 0.44
22 110090 愛迪轉債 8,288,454.34 0.41
23 110062 烽火轉債 8,278,648.39 0.41
24 127085 韻達轉債 7,676,949.21 0.38
25 127088 赫達轉債 7,504,386.45 0.37
26 123150 九強轉債 7,447,383.74 0.37
27 111007 永和轉債 7,388,760.59 0.37
28 113658 密衛轉債 7,226,244.76 0.36
29 127074 麥米轉2 6,992,739.20 0.35
30 128137 潔美轉債 6,788,046.79 0.34
31 123145 藥石轉債 6,761,276.54 0.34
32 113062 常銀轉債 6,497,562.03 0.32
33 127027 能化轉債 6,401,848.83 0.32
34 113673 岱美轉債 6,237,514.74 0.31
35 111000 起帆轉債 6,045,263.15 0.30
36 127031 洋豐轉債 5,947,435.13 0.30
37 113682 益豐轉債 5,924,876.45 0.29
38 113059 福萊轉債 5,291,809.75 0.26
39 127086 恒邦轉債 5,142,675.81 0.26
40 127064 杭氧轉債 4,633,104.80 0.23
41 110094 眾和轉債 4,595,545.88 0.23
42 127083 山路轉債 4,575,311.27 0.23
43 110067 華安轉債 3,300,029.74 0.16
44 127102 浙建轉債 3,091,231.59 0.15
45 110089 興發轉債 2,619,923.93 0.13
46 118024 冠宇轉債 2,575,850.45 0.13
47 113049 長汽轉債 2,371,227.04 0.12
48 113067 燃23轉債 2,199,835.32 0.11
49 128131 崇達轉2 2,118,196.12 0.11
50 127041 弘亞轉債 1,754,252.11 0.09
51 113047 旗濱轉債 1,695,516.02 0.08
52 113060 浙22轉債 1,561,537.56 0.08
53 123228 震裕轉債 1,361,628.50 0.07
54 113058 友發轉債 707,778.06 0.04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明細。
1.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1.10.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無。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
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為2008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投資業績及同期基準
的比較如下表所示:工銀添利債券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4-2008.12.31 11.45% 0.19% 13.16% 0.29% -1.71% -0.10%
2009年 8.10% 0.21% -0.83% 0.11% 8.93% 0.10%
2010年 7.09% 0.26% 4.08% 0.10% 3.01% 0.16%
2011年 -4.47% 0.36% 4.71% 0.11% -9.18% 0.25%
2012年 9.80% 0.22% 6.46% 0.07% 3.34% 0.15%
2013年 -1.46% 0.24% 0.82% 0.09% -2.28% 0.15%
2014年 32.39% 0.48% 11.52% 0.12% 20.87% 0.36%
2015年 11.20% 0.64% 10.43% 0.08% 0.77% 0.56%
2016年 -2.19% 0.24% 2.42% 0.10% -4.61% 0.14%
2017年 -7.26% 0.19% 1.19% 0.06% -8.45% 0.13%
2018年 8.37% 0.17% 8.36% 0.06% 0.01% 0.11%
2019年 5.96% 0.13% 5.97% 0.04% -0.01% 0.09%
2020年 0.23% 0.17% 3.72% 0.08% -3.49% 0.09%
2021年 9.71% 0.11% 6.01% 0.03% 3.70% 0.08%
2022年 2.64% 0.16% 3.19% 0.06% -0.55% 0.10%
2023年 3.61% 0.12% 6.08% 0.03% -2.47% 0.09%
2024.01.01-2024.09.30 2.44% 0.14% 2.87% 0.03% -0.43%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44.98% 0.28% 138.17% 0.10% 6.81% 0.18%
工銀添利債券B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4-2008.12.31 11.12% 0.19% 13.16% 0.29% -2.04% -0.10%
2009年 7.64% 0.21% -0.83% 0.11% 8.47% 0.10%
2010年 6.67% 0.26% 4.08% 0.10% 2.59% 0.16%
2011年 -4.87% 0.36% 4.71% 0.11% -9.58% 0.25%
2012年 9.37% 0.22% 6.46% 0.07% 2.91% 0.15%
2013年 -1.87% 0.24% 0.82% 0.09% -2.69% 0.15%
2014年 31.96% 0.48% 11.52% 0.12% 20.44% 0.36%
2015年 10.77% 0.64% 10.43% 0.08% 0.34% 0.56%
2016年 -2.56% 0.24% 2.42% 0.10% -4.98% 0.14%
2017年 -7.63% 0.19% 1.19% 0.06% -8.82% 0.13%
2018年 8.01% 0.17% 8.36% 0.06% -0.35% 0.11%
2019年 5.60% 0.13% 5.97% 0.04% -0.37% 0.09%
2020年 -0.16% 0.17% 3.72% 0.08% -3.88% 0.09%
2021年 9.26% 0.11% 6.01% 0.03% 3.25% 0.08%
2022年 2.24% 0.16% 3.19% 0.06% -0.95% 0.10%
2023年 3.19% 0.12% 6.08% 0.03% -2.89% 0.09%
2024.01.01-2024.09.30 2.14% 0.14% 2.87% 0.03% -0.73%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29.79% 0.28% 138.17% 0.10% -8.38% 0.18%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2008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生效。
2、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建倉期為6個月。截至本報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資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的規定。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
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
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
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
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
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
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
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
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動
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
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
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
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
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
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
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
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
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
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
估基金資產的;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
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
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
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
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8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
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9、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本基金從B類基金份額基金的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9、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本
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
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B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B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B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劃出,由注冊登記機構代收,注
冊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4、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
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七)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
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
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凈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
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當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
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
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
認定。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且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
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3、基金的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屆
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主袋賬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等費用仍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主袋賬戶
的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仍按主袋賬戶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
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
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
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
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八、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其他風
險。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本
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于基金股票資產與債券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影響股票與債券市場價格
波動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種風險因素: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影
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影響,也呈
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而產
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購買力會下
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5)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
司業績及其股票價格。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
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7)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
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
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
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由于本基金持
有的債券類資產主要投資于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
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本基金相對于一般債券型基金而言還面臨著相對更
高的信用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現投資者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風險。
4、本基金特有風險
(1)基金資產可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
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市場
風險隨之上升;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持
有個股大量流通盤導致個股流動性性對較低,基金資產存在無法及時變現等流動性風險;科
創板試點注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個股存在退
市風險等。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基金可根據投資
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
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2)基金資產可投資于存托憑證,會面臨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發
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創新企業業務持續能力和盈利能
力等經營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
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
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受境外市場影響交易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
被攤薄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
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等。
(3)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賬戶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
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
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
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
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
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
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規性風險
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
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及風險管理方法說明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將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
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將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
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
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
2、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可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資
品種等。一般情況下,這些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資和應對日常申贖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
本基金投資于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
時,可能由于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
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
受到不利影響。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本
基金會審慎評估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并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
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
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
理贖回申請的措施。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
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
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應當暫停基金估值;6)側袋機制。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購本產品、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賬、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會
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
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本基金的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關于對賬單服務
1、公司的官方網站和熱線電話提供對賬單自助查詢、下載或傳真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公司官方網站(www.icbcubs.com.cn)進入“網上交易”
欄目,輸入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賬號,自助查詢或下載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用帶有傳真機的電話,撥打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4008119999),
選擇自助服務后,根據語音提示按指定鍵,輸入需要下載的對賬單日期,進行對賬單自助傳
真。
2、公司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電子郵件賬單、短信賬單、紙質賬單等多種形式對賬單
服務。
(1)電子郵件對賬單:電子郵件對賬單是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預留的電子郵箱向其提
供份額及交易對賬的一種電子化的賬單形式。電子對賬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額余額、期末資產凈值、期間交易明細等。公司向定制電子郵件對賬單且在對應期間內有交
易或最后一個交易日仍持有份額的投資人發送月度、季度和年度電子對賬單,發送時間為每
月、季、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
(2)手機短信對賬單:短信對賬單是通過手機短信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預留的手機號碼
提供份額對賬的一種電子化的賬單形式。短信對賬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額余
額、期末資產凈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機短信對賬單且最后一個交易日仍持有份額的投資者發
送季度手機短信賬單,發送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
(3)紙質對賬單:紙質對賬單是通過紙質信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及交易對賬
的一種書面化的賬單形式。公司在每年度結束后向定制年度紙質對賬單且在年度內有交易的
投資人寄送年度對賬單,寄出時間為每年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動向通過工銀瑞信直銷系統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對賬單服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交易的對賬單,不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內交易,請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賬單
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到銷售機構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
服務等渠道查詢。
3、溫馨提示:(1)因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
誤、未及時變更等原因或因郵局投遞差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準
確送達,請及時到原基金銷售網點或致電本公司客服中心辦理相關信息變更。如需補發對賬
單,敬請撥打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2)因交易對賬單記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如基金份
額持有人選擇郵寄方式,請務必預留正確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并及時進行更新。因基金
份額持有人個人原因導致無法送達或送達錯誤,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資料郵寄服務原則上采用郵政平信郵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郵政業務服務資質的第三
方進行處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但并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
(二)關于短信及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客戶服務熱線電話申請定制信息服務,基金管
理人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內容包括:產品
信息、基金凈值、市場資訊、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還將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調
整定制信息的內容、條件和方式。
除了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制的各類信息外,基金公司也會定期或不定期向預留有效手
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基金分紅、投資者教育信息、節日問候、產品
推廣及其他與產品、服務相關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該類信息,可
以通過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取消相關服務。
(三)關于資訊服務
公司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本基金產品信息、基金投資報告、宏觀形勢分析、基金凈值
等多種資訊(電子版)。如需通過手機或電子郵件獲得相關資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公
司官方網站或客戶服務熱線電話定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預留的個人信息不定期
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微信、網站、APP等任一或多種方式或渠道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
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關的賬戶服務通知、交易確認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動消息、營銷信
息、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懷等資訊及增值服務,購買本基金前請詳閱工銀瑞信基金官網服務介
紹和隱私政策。如需取消相應資訊服務,可通過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在線客服等人工服
務方式退訂。
(四)關于聯絡方式
公司提供多種聯絡方式,供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公司及時溝通,主要包括:
1、熱線電話服務:4008119999(免長途電話費),服務傳真:010-81042598。
(1)人工電話服務:我公司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時人工服務,內容包括:
賬戶信息查詢、基金產品咨詢、業務規則解答及直銷電子自助交易(含APP、網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詢等服務。
(2)自助電話服務:公司提供每天24小時自助語音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熱線
電話自助查詢基金交易、基金份額、基金凈值等信息,以及進行自助傳真對賬單等操作。
(3)電話留言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4008119999按指
定鍵)進行語音留言,將有關疑問、建議及聯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需求后將在一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2、網絡在線服務
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和微信服務平臺設置了“在線客服”欄目,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登錄公司官方網站首頁、手機APP或關注公司微信公眾號,點擊“在線客服”圖標,通過網
絡在線方式進行相關業務咨詢。
(1)人工服務:在線人工服務時間為每天24小時,內容包括:基金產品咨詢、業務規
則解答及直銷電子自助交易(含APP、網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詢等服務。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時自助咨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在線客服
機器人對基金產品、業務規則等方面內容進行自助咨詢。
3、電子信箱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戶服務電子郵箱(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發送
郵件,將有關疑問、建議及聯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需求
后將在一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五)關于電子化交易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7*24小時服務)辦理基金交易業
務,包括:基金認購、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轉換、撤單、分紅方式變更及查詢等業
務。電子化交易方式有:
網上交易: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銀行的銀行卡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自助辦理基金
交易業務。
網址:https://etrade.icbcub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機APP:操作簡單、應用靈活,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隨時隨地通過手機APP辦理業務。
下載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在本公司官網下載,也可以通過App Store、華為應用
市場、騰訊應用寶、小米應用市場等應用市場搜索下載。
微信交易: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關注“工銀微財富或工銀瑞信基金”微信公眾號辦理
基金交易業務。
有關基金管理人直銷電子自助交易具體規則請參考公司官方網站相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六)關于網站服務
公司官方網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產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資訊等查詢服務,以及基金申購/轉換/定期定額查詢理財工具、財富俱樂部積分兌換、客戶
活動參與和交流等服務。
(七)關于微信服務
公司通過官方微信等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基金信息查詢及投資者
教育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關注“工銀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訂閱號、
“工銀微財富”(gyrx_wcf)服務號、“工銀瑞信投教研習社”(gyrxtjyxs-2020)投教號,
已開立工銀瑞信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將微信賬號與基金賬戶綁定后可通過微信“工銀瑞信基
金”訂閱號、“工銀微財富”服務號查詢基金份額等信息。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建議或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電話、在線客服、電子郵箱、信函傳真等
渠道或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本公司客戶服務熱
線電話。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關于調整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限制金額的公告,2023-12-12;
2.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第一次分紅公告,2023-12-13;
3.關于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增聘基金經理的公告,2024-07-10。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
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以上第(一)至(五)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營業場所,第(六)項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
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
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
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
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
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
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類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
合法權益。A類基金份額與B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
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
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
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
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
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
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
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
托管人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
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
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
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
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
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
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
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
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
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
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
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
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
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
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
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
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
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
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
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
券、短期融資券、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股票(含存托憑證)、
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
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資產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
持證券等除國債、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投資
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本基金只通過投資首次發行股票、增發新股、可轉換債券轉股票以及權證行權等方式獲
得股票,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類資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
央行票據以外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債券類資產的80%;
(3)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且必須在權益類資
產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除被動獲得權證外,本基金不得進行權證投資;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7)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于一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債券或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
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
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8)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3)、(7)、(12)、(14)、(16)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
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模在10個
交易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更。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只能
進行事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就相關事項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
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
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
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
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
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及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
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
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
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約定的
內容為準。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

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1號).pdf